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,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
发布时间:2024-10-18 14:16:35 健康生活
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49号)、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57号)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,以下是对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第35条及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。
一、处理异议的程序
当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时,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这些异议。
二、处理程序的宗旨
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第1条,本规定的制定旨在明确处理程序,确保公正执法,同时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三、处理违法行为的原则
在处理违法行为时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将严格遵循合法、公正、文明、公开和及时等核心原则。
四、适用范围
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规定,制定本条例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、行人、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,均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。
五、事故处理流程及期限
第二十三条: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,但有交通肇事、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:财产损失事故;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,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。
六、一般程序处理
交通违法处理的一般程序包括:调查取证、告知处罚、理由、依据及相关权利、听取陈述、答辩或举行听证、作出处罚决定。
七、适用条件
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,处理违法行为时,必须遵循合法、公正、文明、公开和及时等原则。
八、执行职责
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行职责时,将严格遵循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,以事实为基础,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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